> 阜宁县房产管理局----阜宁房产信息网

网页特效|Linkweb.cn/Js|---日期+星期

本站首页  |  机构职能  |  办事指南  |  政策法规  |  政务信息  |  房产新闻  |  房产知识  |

办证大厅  |  资料下载  |  文函通告  |  合同备案  |  开发企业  |  网上房市  |  咨询社区  |

 
住宅质量保证书

www.fnfdc.com   2007-11-03    阜宁县房产管理局----阜宁房产信息网

    图为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本

    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都约定了什么?及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什么?

    解答: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,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、保修范围、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。开发商应当按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的约定,承担保修责任。

    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。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: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;屋面防水为3年;墙面、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;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;墙面、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;地面空鼓开裂、大面积起沙为1年;门窗翘裂、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;灯具、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;管道堵塞为2个月;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;其他部位、部件的保修期限,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。

    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,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,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,可以向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,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,购买人有权退房。(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邓泽敏)


添加:2007-11-03   录入:cyc   人气:178
<< 后退  返回顶部  关闭窗口  

本站采用ASP、FLASH技术,请使用1024*768分辨率浏览

主办单位:阜宁县房产管理局  电话:0515-7233668  Email:fnfdc@163.com  

设为首页  加入收藏  后台管理

Copyright @ 2007-2010  阜宁县房产管理局----阜宁房产信息网  版权所有. 网站浏览: